
2011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提出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三种循序渐进的对策:首先要对部分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各方面认识也比较一致的规定得具体一些,以增强法律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其次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确需进行法律规范的,先规定得原则一些,以引导实践,提供规范和保障,并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待条件成熟后再修改补充;爱后对改革开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不具备法律予以规范的条件的,先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先行先试,等到取得实践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②上述对策在处理殡葬制度改革的问题中同样也可以适用。
在殡葬改革过程中要始终明确,殡葬是关于人的事业,殡葬法规要用于人、行于人、为了人。但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条例》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条例》或《办法》规定过于呆板和原则,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这是殡
葬制度设计中的缺失。因此提出以下两点制度构建方式:增强殡葬法规的可操作性
很多地方政府没有意识到殡葬改革的重要性,更别提细化操作规范了。有的政府工作人员甚至都不清楚本地区的殡葬改革现状,只是知道有火化这回事,尤其是在西部偏远、经济落后地区。①民政部只是提出了需要对价格过高的经营性公墓进行价格管控,但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并没有完善相关办法,导致公墓价格一直居高不下,以至于“骨灰小区”②的出现。再如,国家殡葬政策只提出了改革土葬,鼓励部分地方实行火葬,并没有规定每个地区的每个人都要进行火葬。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制定合理的操作规范,各级政府部门往往从当地的经济利益出发过度推行火葬,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套严格的罚款制度,甚至把火化率作为衡量殡葬工作好坏的主要指标。在一些地方,甚至采取了“以罚代葬”的形式。③让部分人动起了歪脑筋,以此来变相敛财,偏离了高层政策设计的初衷。
二、开展殡葬改革“先行先试”
“先行先试”的提出,不仅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践中孵化出最适合当地殡葬改革的新路子,还可以消除某部分地区怕因改革而犯错误的顾虑。此外,对于“先行先试”过程中所犯的具体错误也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在于主观缺乏改革的耐力过于冒进,还是改革的客观条件确实不具备。说到底,殡葬改革一定要深入、充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之后再制定相关改革措施。④国外在法治领域的经验确实可以给予启发和帮助,然而中国人自己的法治道路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社会实践,立足于中国本土资源发展和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⑤历史上“先行先试”的例子不少,拉开中国改革开放序幕的小岗村、深圳经济特区的划定等等。目光转到现在,前述提到过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探索也属于“先行先试”范畴,在调查中发现,国务院并没有关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是在公益性公墓供需不平衡、经营性公墓不够用的情况下发展出来的。国家层面对于城市公益性公墓持观望态度,①其是对《殡葬管理条例》中公墓类型划分的突破,以贵州省、江苏省盐城市先行改革为主,其他省份对此有听说过,但未效仿,如上海市。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年9月7日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②将“农村公益性墓地”改为“公益性墓地”,扩大了公益性墓地的范围,表明国家对地方在殡葬管理工作中“先行先试”经验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