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概念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墓地使用权具体权能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墓地使用权概念尚未明确的情形下,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概念也未做明确定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在土地公有制的背景下,建墓单位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建墓单位通过行使该片土地的使用权建设完成经营性墓地,并对该建成墓地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经营性墓地建成之后取得相应销售资质,建墓单位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墓地出售给购墓者,此时购墓者所享有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通过安葬、祭祀、维护墓地设施以及防止他人侵害墓地等行为得以实现。因此,笔者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概念描述为:建墓单位依法为城镇居民有偿提供在国有土地之上行使安葬、祭祀、维护墓地设施、防止他人侵害墓地等占有、使用经营性墓地的权利。
“墓地使用权”这一概念是为了对墓地的相关权利制度进行研究而由我国学者提出的暂代名称,产生源于需求,纵观我国的国情和立法可知,墓地使用权的产生可归结于以下两点:
出生是生命的开端,而死亡则是人类最后的归宿,无论人生的过程如何,生前的地位如何,任何人都逃不脱命运的最终归宿,由此可见墓葬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地位,而提到葬又与墓地难以分开。墓地,又被称之为阴宅,顾名思义为死者的安息之所,而活人所生活的居所则被称之为阳宅,一阴一阳对应的不仅是名称的变化更是生与死这一自然更迭规律。阴宅与阳宅不同的是,阳宅可以随活人而变动,但逝者讲究入土为安,为表达对逝者的尊重阴宅自然不能随意变更处所,因此,墓地的稳定性成为了逝者死后获得安眠的重要愿望。
1、乡村墓地现状一坟家分散无序,公墓硬化突出 目前,我国东部广大农村地区,先人去世后,一般都会选择棺葬,自由选址,葬于自家土地;北方平原地区基本安葬在自家的田地里,边上植树;南方山地丘陵区则会选择安葬在自家山林地中。“村村有坟家”在中国农村是普遍现象。这些分散无序的坟家,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耕地面积日益紧张的今天,已成为浪费土地的始作俑者,必须进行及时合理的整治。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在农村地区建立了公墓,将各村民组零星分布的坟家通过迁坟,进行集中安置,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散乱差的问题,但是因公墓建设大面积耕地林地被开垦,土地裸露或者硬化,青山白化、黄化现象突出,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已经超出了环境承载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墓建设所涉及的环境问题逐渐受到村民的关注,如何使殡葬方式既符合当代农村人的心理需要,又符合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宗旨,是当下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政府和村民共同思考的战略性难题。
目前在部分公墓已经使用基于云平台、大数据技术并结合ISO管理体系的理念研发的陵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内部管理,在内部管理日趋完善的今大,如何搭建好安葬服务与祭奠服务平台,让该平台成为公墓与客户即时、双向交流的信息桥梁,让公墓及时掌握客户需求变化、提高信息交流的时效性、压缩运营成本、最大限度保证在有限的投人下,实现公墓的商业目标,让客户在此平台上了解安葬流程、祭祀文化、传统孝道文化、符合顾客期望的产品,将成为公墓管理者关注的焦点。
1、公墓企业传统盈利模式面临的经营风险 由于我国的公墓企业市场化起步晚,企业经营区域性很强,不同的企业是一样的产品、一样的服务、一样的营销,产品同质化严重,市场整体活力较差,同一地区行业内部竞争阶段较为初级,价格竞争成为主要竞争模式。从价值链角度来看,我国大多数公墓企业的主营商品是墓穴,价值创造过程只聚焦于行业价值链上的这一点上。部分优质企业如上海福寿园、大津永安公墓等还提供安葬、墓地维护等服务,盈利模式也仅尚处在从点式盈利模式向线式盈利模式发展的过程中。这种点式盈利模式在公墓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等方面发生不利的变化时,企业的经营将面临不可持续的巨大风险。
从总体场地环境的尺度出发,骨灰堂建筑属于场地中相对固定、确定的部分。因此,若要使骨灰堂的公共祭悼空间在容量与感知层面都得到更大程度的扩展,还需进一步考虑将总体场地环境中更广泛的空间资源,纳入潜在可复合空间对象的范围中。
从明清始,土家族丧葬中的火葬、悬棺葬等习俗逐渐被土葬取代,并一直延续至今。现在,土家族所聚居的武陵地区,以土葬为主,并辅以现代火葬。而在渝东南地区,土葬是最主要的葬俗,火葬并小多见。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在渝东南地区,火葬、悬棺葬这些古老的葬俗虽已基本绝迹,现普遍行土葬,但火葬、悬棺葬等传统葬式葬法在一些深层文化因子和特殊情况下仍有所体现。固然如此,渝东南地区土葬习俗的变化也十分明显:
在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城乡一体化发展取得辉煌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城市和乡村在发展路径、发展步骤、发展阶段上是存在差异的,殡葬改革的实质是实现生态、科学、现代化的殡葬管理,城乡殡葬改革不应只注重形式上的整齐划一,而应注重领会改革的实质精神,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需求制定有区别的城乡殡葬改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