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使用权”这一概念是为了对墓地的相关权利制度进行研究而由我国学者提出的暂代名称,产生源于需求,纵观我国的国情和立法可知,墓地使用权的产生可归结于以下两点:

第一,我国土地实行国家公有制,导致墓地使用权人对墓地只能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如此一来就会产生诸多的法律问题,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墓地使用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墓地使用权纠纷问题,弥补法律对此项权利的空缺,墓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得以催生。
第二,则源于墓地的功能,墓地的建立既可以对死者遗体、遗骨及骨灰进行保护又可以寄托生者的哀思,无论是出于对墓地的保护还是对墓地使用权的保护,其所围绕的对象始终都包括坟墓中的遗体、遗骸或骨灰,所以从逻辑关系的角度上来看,墓地使用权的产生还出于人们对逝者遗体、遗骨或者骨灰等遗物的保护迫切性。墓地使用权的产生可以在权利人的己逝亲属遭受侵害时为逝者的亲友提供相关的理论支撑,为墓地使用权的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依据。综上,根据前文的分析,墓地使用权的产生原因可以归结为完善墓地使用权相关民法理论的需求以及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争端和维护相关权利人的需要。
墓地使用权概念的探究首先应从字面意义上的“使用权”入手,使用权是指依据物体的本身性质,通过对物进行平常适当的利用,从而满足使用者的各种需求。在使用权概念的基础上,墓地使用权可推演为“通过对墓地的利用来满足墓地使用权人的需求,”但事实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墓地并不仅局限于埋葬死者的局部土地,还包括盛放死者骨灰格位、骨骸的空间所占用的土地,这样一来,前文中所推演出的墓地使用权的概念并不能包含墓地所代表的诸多内涵。目前我国所使用的“墓地使用权”一词在现行法律法规行中对此均未提及,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专业用语,这一概念的出现是随着近些年来层出不穷的墓地纠纷为方便专家学者对其进行研究而应运而生的,我国学术界有学者站在权利实现方式的角度上将墓地使用权的认定为是通过占有、使用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墓地使用权究其根本是对土地的利用。但无论如何定义,由于分析问题的视角不同,迄今为止我国对“墓地使用权”的概念始终没有达成一致的认知,但就笔者而言更倾向于将其定义为通过对墓地的占有、使用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满足权利人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