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发展生态公墓涉及到政府、集体、个人、社会等各主体,理清各主体的责任边界,形成责任共担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

1.政府部门的主导责任
生态公墓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在农村发展生态公墓,政府的责任是第一位的。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扮演的角色存在两种偏差:一是政府包揽;二是政府弃责。这两种偏差势必造成政府在履行社会保障责任上存在着“越位”与“缺位”情况。而在农村,地方政府逃避责任,导致农村发展生态公墓严重滞后。总之,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必须明确政府推动农村发展生态公墓的主体责任,通过不断调整政府自身定位来积极构建其发展体系。
2.集体社区的支撑责任
在探索农村发展生态公墓过程中,需明确集体的角色,作为农村发展生态公墓的责任主体,在保障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由于农村居民无论经济、政治、社会层面都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保障自己利益的途径和能力,集体就成为了农民表达和实现自己利益的载体。未来在农村生态公墓发展中,村委会负责本村生态公墓的具体设施建设,积极配合上级政府统筹规划;村办各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一部分生态公墓发展资金。事实上,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想包揽农村生态公墓发展项目也是不可能的。
3.个人家庭的分担责任
作为受益主体的农村居民,既有缴纳农村生态公墓发展基金的义务,也有监督地方政府相关机构实施的义务。这样有助于农民从个人利益出发关心自己的保障待遇,增强了自我保障能力,也为发展基金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农村生态公墓建设项目也有了监督主体,进一步提高村民的环保意识,个人家庭参与是很重要的保障因素。因此,未来构建农村生态公墓发展体系中,要充分发挥个人家庭具有的其他方式都无法做到的独特作用。这既考虑了农村实际情况,又调动了村民的积极性,也分担了一定的政府责任。
4.社会组织的参与责任
随着政府功能的转型和多元化社会的形成,政府已不是公共产品唯一的提供者。一方面,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困境增多,当地政府会逐渐改变把一切农村社会保障都包下来的政策,希望把发展方面事务转让给社会。另一方面,农村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也需要这些民间组织帮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民间资源发挥作用的地方越来越多,非营利组织的介入,能有效解决农村生态公墓发展资金难题,保证建设资金的稳定与充足;也可以提供宗教仪式、丧葬用品、风俗活动等多元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