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建设涉及到土地、墓穴材料、管理、工资等诸多成本与支出。公益性公墓建设成本要不要回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允许收费,则与经营性公墓相差无几,既严重违反了殡葬法规与政策的规定,又与公益性公墓的性质、目的相悖;如果不允许收费,那只会导致一种结果,任何人都不会做这样的亏本生意。除非是完全的公益性和慈善行为;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杠杠”,国家、政府不投资,社会、集体、民营、个人资本又不涉人,那么建设公益性公墓只能成为“空头支票”,而无任何实质性的意义。而现有的殡葬法规及政策,对公益性公墓能不能收取成本或略有营利的收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与表述。笔者认为,在法规、政策无禁止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积极创新、大胆摸索,在实际工作中找出解决办法。当前,应当鼓励社会、集体、民营、个人资本投资兴建公益性公墓。这样,既有利于解决投资不足、资金不足的问题,又有利于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发展。只是要对回收资本的收费,严加规范、严加规定。

1.严格实行社会力量、民营力量准人制。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主体与管理方,必须是县级民政部门。社会力量、民营资本等其它单位要进人,民政部门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资金来源、服务性质、收费标准、管理方式、占地面积、墓穴面积、建筑规划、人员报酬等资质,必须要有明确的资料与备案。确保准人后,能够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进行有序的、正常的服务活动。
2.明确收费的项目与范围。公益性公墓具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属性。在免费提供服务时,设施的维持和发展费用由国家负担。在以优惠价格提供服务时,则由消费者负担一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国家负担。按照这样的理解,参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17条,《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们对公益性公墓收费的问题建议如下:
(1)国家、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性公墓,属于“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公共墓地”。“这些设施的维持和发展费用由国家负担”。
(2)社会、集体、民营、个人资本投资兴建的公益性公墓,实行提供“优惠价格服务”。允许他们开展低费或优惠价格的服务,按照“略有营利”的原则,限制严格的收费行为,只能在材料的进销价、维修费、管理费、绿化卫生费的范畴内,实行略有营利的收费。
(3)为了照顾第2种“薄利”而又认真执行“公益性”的经营管理,调动社会、集体、民营、个人资本投资兴建公益性公墓的积极性,可实行国家、政府补贴制,或由民政部门按安葬的数字,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适当补助一些;或由“消费者负担一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国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