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个阶段选择的方案,围绕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目标,积极调动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等多种力量,统筹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工作。从实践上来说,安徽农村公益性墓地供给不足及建设滞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未来一段时间内也难以解决。为此,需要做好两方面的“突破”工作:一是“村不报,官不举”的突破。

村民自治制度的加强和殡葬习俗的制度惯性决定了村委会对于申报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而上级民政部门囿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民政部门囿于人、财、物因素的限制,殡葬用地管理和保障能力严重不足,农村殡葬用地执法效果普遍不佳,有法不依、变相违法屡禁不止,对“村不报”现象基本上采取消极策略,“官不举”基本是常态,客观上造成了许多村庄无墓(公益性墓地)可葬。另一方面,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8号)、《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的相关殡葬用地政策并不符合农村殡葬实践,难以落地,造成耕地保护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供给目标无法兼顾的两难境地。对此,首先应该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效果评估和信息反馈工作。对于其他类型墓地如农村经营性墓地、私人供给墓地、家族式墓地等,则应该站在历史的角度,在尊重当地殡葬习俗和老百姓感情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改革,而绝不能急功近利简单粗暴的进行取缔。同时对相关实施方案不断的实施调度、证实和较正,以保证实施结果的正确性,而评估、反馈与较正也正是下一轮wsR工作步骤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