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仓墓地,双凤纪念园,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然而,对于非因工(含因病)死亡劳动者的丧葬费和遗属补贴,目前有效的全国性规定还是20世纪50年代的《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具体来看,北京、浙江等省份执行的基本是《劳动保险条例》的标准,由企业支付去世职工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广西、福建等省份除了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向去世职工支付上述两类费用外,还向供养直系亲属按月支付救助性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从全国范围看,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等J类待遇主要由企业承担筹资责任。其中,对按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不少省份主要针对国有企业提出要求,而对非国有企业并未做硬性规定。可见,非因工逝者的丧葬补助费与遗属基本生活保障并未实现通过社会化的机制筹资,仍是企业特别是国企参与市场竞争的负担,给其在当前经济下行背景下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压力。同时,遗属所获得的补贴水平较低,不足以化解其生活困境风险。
针对无正式雇佣关系的城乡居民,全国约50%的省份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建立了弥补逝者殡葬花费的丧葬补助金机制。也就是说,在当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3亿人中,约有J.J亿人缺乏社会化殡葬筹资机制的覆盖。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未将直接化解遗属生活困境风险的补助机制纳人制度建设范畴。
2.保障殡葬服务公益性的制度不完备
我国殡葬服务制度对殡葬活动管理乏力与殡葬市场的监管失灵,是纵容殡葬市场畸态扩张和殡葬服务缺乏公益性的关键制度因素。一是“多龙难治水”。殡葬服务体系完善是一个涉及遗体处置、安葬、移风易俗等诸多内容的系统性复杂工程,涉及党和军队部门、政府部门、法院和检察机关等多方的职责落实。从《殡葬管理条例》的现实执行情况看,其作为政府法规,不仅对不属于国务院职能管辖范围内部门或机构所属医院停尸、所管殡葬文明新风建设等的约束和协调能力有限,而且对民政、公安、工商等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规定简单粗糙,导致部门间权责不清,很难实现各管理部门的真联实动。这导致对殡葬行业缺乏有效管理,是殡葬行业乱象和殡葬服务公益性弱的重要因素。
二是对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不到位。由于殡葬事务的特殊属性,工商、公安、市场监督等政府部门对殡葬市场往往“睁只眼闭只眼”,并不愿认真介人。由此导致殡葬服务市场成为市场监管的“漏网之鱼”,存在着以次充好、漫天要价、恶性竞争等非法、无序经营现象。尽管一方面政府采取收紧墓葬用地供应的政策,但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部门却从事着权钱交易、滥批乱建的勾当。在殡葬文化未有大的变迁带来墓地需求特征无根本转变的背景下,这使城市墓地成为稀缺资源,导致墓价因供求失衡迅猛上涨,也让某些经营者利用城乡墓地双轨制政策赢得超额红利。由于殡葬服务经营的隐秘性,对公共机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存在缺位情况,给其违规经营以可趁之机。近年来,一些殡葬领域的干部贪污受贿、胡作非为以致受到刑事处理的案件不断被曝光「②。可以说,对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不到位是殡葬行业乱象丛生和殡葬服务公益性远远不足的直接致因。殡葬行业所具有的信息不对称和忌讳文化属性,使其成为一个未被充分关注的暴利行业。与房地产行业和医药行业对比,殡葬服务提供乱象背后的行业利润率之高也不逞多让。
治理不力
尽管《殡葬管理条例》的不少内容已不合时宜,但数次系统修订难产;尽管我国殡葬领域存在的“城市天价公墓’拼豪华活人墓”等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但政府并没有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出现这种治理不力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法规修订和政策制定并没有充分思考如何在完善正式殡葬服务制度的同时,重视非正式殡葬服务制度的积极功能,让正式殡葬服务制度与非正式殡葬服务制度统筹联动,促推文明健康殡葬活动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