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

太仓公墓,双凤纪念园,
目前我国与墓地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公法领域,私法领域鲜少涉及。就城市经营性墓地而言,集中规定相关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最早是国务院于1985年2月颁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于1997年国务院出台《殡葬管理条例》后失效,199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于2012年修订,修订的条款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对殡葬管理集中规范的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另外,民政部1992年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除了系统集中规定殡葬及墓地使用相关权利的法规之外,对于墓地权利的保护散见于其他法律条款之中。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规定第1项规定: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私法领域,民事相关法律中“墓地”和“坟墓”等相关字样均未被提及。
目前民事相关法律中与墓葬关联性最强的法律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其规定为:“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可以看出本条规定是钊一对死者的遗体、遗骨,即便与墓葬相关,但仍然与本文所关注的墓地使用权问题相去甚远。
地方立法
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之外,各地方对于殡葬和城市经营性墓地管理都有自己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等。因为关于殡葬习俗等各地方、民族可能具有差异,所以利用地方性法规对殡葬以及墓地使用与管理加以规范更有利于权利的保护,也更贴合当地民众的生活习惯。
根据上述对我国当前与城市经营性墓地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墓地使用权的保护存在较大的空缺,主要体现在:一是目前我国对墓地使用权的规范主要依赖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缺乏位阶较高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保护力度尚显不足;二是目前我国对墓地相关权利的规范主要集中在公法领域,墓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私法权利,在私法领域尤其是民法领域却找不到法律依据,使得现实生活中墓地使用权的保护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