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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的性质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4-06-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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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公墓,双凤墓园,双凤纪念园,

  关于墓地的性质研究主要经历了从粗糙到精细的认识过程。由早期对“物”的概念认识与理解到“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的理解,再到对其范围的理解与反思的过程。在法学中,“人”和“物”是两个基本概念。对物的概念理解和界定对于民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咚柔、江平、王泽鉴以及王利民均对物这一概念进行民法上的界定,民法上的“物”要满足以下特征:一是要能为人力所控制,二是要具有稀缺性,三是民法上的“物”要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可以发现墓地是民法中的物,但其和普通的物又具有差异性,即表现在其具有人格利益。

    我国在2001年出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相应的具有人格利益的物进行了法律上的保护,但是并未予以明确化。只是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这一概念进行兜底,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学术上开始对具有人格利益的物进行研究。代表性的著作为冷传莉学者的《论民法中的人格物》、《自然人格物的法律构造》、《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一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的界定》等著作。正是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学界内外充分理解墓地的性质。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对于中国人来说,坟墓是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存在。明显象征着祖先和子孙为一个‘气’展开的中国人的世界观就是坟墓。祖先不是作为个人而生死,而是作为无形之气的一个环节而生存过,如果这个‘气’成为许多子孙目前正在繁荣的寄托,祖先也就继续活在他的子孙之中。像这样死去而又继续活着的祖先的住处便是坟墓。

    正是因为墓地所承载的特殊利益,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应该对其保护,但由于我国并未通过法律专门予以规定,导致缺乏对墓地的保护。因此,一些学者针对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尤其有关死者的物,除遗骨、遗骸外,一些学者诸如冷传莉、孙鹏等人主张扩张解释,即将墓地包括其中,扩充“人格物”的范围。

    随着《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对于烈士陵园、烈士墓地给予充分和完全的保护,这是由于英雄烈士所承载的不仅是民族的情感,更是国家发展的凝聚力的体现,这对于爱国主义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但其针对的是英雄烈士的墓地保护,而对于普通人的墓地保护法律并未予以充分规定。

    一些学者通过对古代典籍的考证,对墓地进行了精细的划分。如陈国军在《墓地使用权债权抑或物权》一文中提到在《大清律辑注》中坟墓由坟和墓构成,“高者曰坟,封者曰家,平者曰墓”。坟是位于地面以上的部分,墓是用于存放死者骸骨或骨灰的部分,位于地面以下,是坟墓的核心。‘

    通过以上对墓地性质法律的梳理,我们发现,当前我国对于墓地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是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对烈士墓地的保护,但对于普通人的墓地在我国的现有法律规定中并未予以明确,只是在学者的理解下要求对其保护。这也体现了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缺失,更加凸显出对普通民众的墓地使用与保护的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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