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丧葬礼仪是维系社会秩序的礼教制度的一部分。丧葬仪式不仅体现着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生死观念的态度,与死者生前所处的社会结构地位密切相关的具有严格规定的葬礼仪式的制式规模和等级制度也反映了其所处社会背景中的等级秩序观念。死者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及主要关系主要反映在参与亲友的范围、发丧规模、坟址的选择等丧葬礼仪规格方面;而死者的宗族(或家庭)生活关系依据相应的规定,在其直系亲属的哀悼方式等丧葬礼仪细节方面有所体现。从更微观的层面讲,对于维系整个传统社会的血缘关系的核心—孝而言,丧葬仪式无疑是维系家庭和宗族中血缘传续的一个重要部分另一方面,即使是在传统社会中,丧葬仪式也并不是一个被动的规范体制,祭奠逝者往生的同时也影响了其子孙的现世生活。通过丧葬仪式不仅反映社会的等级结构安排,同时也透过整个丧葬仪式的严整性观察丧葬仪式的承担者—死者的直系亲属(主要是孝子)是否符合这个社会的制度规范。因此如何规范这样的传统文化仪式,不仅仅是规定一种社会制度,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上世纪后半叶,近代民族国家建立之后,旧的仪式风俗被取代,新的葬礼仪式规则逐步确立。虽然新的葬礼仪式与旧的葬礼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生死观念和信仰,其所处的社会阶层结构背景也有了巨大的差异,但某种程度上葬礼仪式仍旧具有对社会结构安排的反映。柯恩(Abner Cohn)在《双向度的人》一书中,概括了权力关系与象征性为这两个不可分割的维度。指出象征符号和仪式行为等通常被视为非理性的东西并非专属于所谓的原始的、野蛮的或传统的社会,现代文明的权力运作亦离不开他们。仪式与象征既可以表达权威,又可以创造和再造权威,他们与权力关系相互依存、互为因果。这一点常常为人们视而不见,因为我们身在其中,它构成我们生活的一个部分,成为“视作当然”的东西。国家与民间社会、大传统与小传统、上层文化与下层文化、传统意识形态与民众观念之间的联系、沟通和互动过程才是认识社会构成与文化特质及其变迁的最重要角度,这也是把仪式作为一种权力实践和权力技术的主要原因。
应该说无论是单位制时代还是其后,国家制度框架下的告别仪式都有其社会安排上的区分。前者中追悼会规模大小的区分与后者中是否有单位出面治丧的区分,都依赖于死者生前在社会网络中所处位置的重要性或者说是其社会地位所能够动员的资源量。
本文讨论的主要范围是上个世纪后半叶我国城市中的丧葬礼仪。至少从六十年代到九十年代这一阶段的死者大部分隶属于改革开放前后统一的单位结构体制,具有以单位为核心的社会关系,通常在死者去世后由其关系所在单位组成治丧委员会负责组织追悼会等相关葬礼仪式。在1985年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国家职工的相关规定即可见一斑。在单位制时代,死者个人的制度内身份地位对葬礼采用追悼会还是遗体告别形式具有很大的影响,是否组织大型追悼会,由谁出面组织追悼会,参与追悼会的主要成员级别等,都标示了死者生前的身份地位及社会关系。根据被访者直观上的感性认识,其所参与的大型追悼会所纪念的亡者以老干部、著名社会人士居多。通常情况下,个体生前对社会做出的贡献越大,越受到社会的肯定,其社会地位相对越高,其追悼纪念仪式就越受到重视,其工作中的领导和同事参加其遗体告别仪式的可能性越多,集中起来反映为治丧规格较高,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来宾众多且具有一定身份,家属和单位治丧代表需要答礼,从而遗体告别时间充分。随着单位体制管理强度的削弱,葬礼仪式的规模也不完全取决于体制内的社会身份地位,社会地位的指标随着社会评价标准的多元化而变得多样。近年来涌现出一些社会知名人士的葬礼,由家庭或社团出面承办,但是向广大群众开放,接受群众吊唁的遗体告别仪式也采用大型追悼会形式。访谈对象同样举出了由慈善协会主持的天津著名的民间慈善家白芳礼老人的追悼会和纪念仪式的例子,以及一些著名表演艺术家由家属组织的具有社会性的开放式追悼告别仪式。
国家在葬礼仪式的安排上采用了一种非正式制度化、却有很强实践性的“惯例”方式,这种方式的基础是在特定体制内框架下的等级结构。每个系统都会有自己的治丧基本标准,根据死者本人在制度内结构中的层级水平确定治丧标准。反过来说,葬礼的参加人员和规模反映了个人生前的制度内地位,而这种地位在上世纪单位制控制能力最强的时候几乎就是个人最主要的社会地位。除了表明个人的地位,国家还通过重丧的方式表彰对国家和人民有突出贡献的人,当政权需要的意识形态需要肯定某人、树立某人或学习某人的时候,其葬礼的隆重性直接标识了他的行为或是精神在时代背景下的典型性和重要意义。通过在葬礼仪式上对亡人生前行为、职务、功绩的缅怀和强调,向社会公布什么样的做法是受到国家社会肯定的、应该效仿和学习的。葬礼规格中存在的差异间接地对死者个体在社会中的层级做出了划分,也对生者产生意义。当这些仪式的规格以个人的体制内地位为层次标准进行划分的时候,这一层级结构的合法性和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的等级性得到了强化,固着为社会行为规范。
不仅社会性正式葬礼仪式的安排上体现了其所处社会背景的基本结构,葬礼仪式形式上的变迁也反映了社会背景的状态。基本上六七十年代的国家职工多以单位组织的追悼会形式举丧。据被访谈对象回忆,随着国家倡导“文明节俭”的方针,所有以单位为主体举行的追悼会仪式均出现简化,但体制内不同层级地位的个体简化程度不同。葬礼仪式由表现出的大部分阶层内的人人平等,逐步转化为同一层级结构内的人人平等。九十年代以来家庭举丧和单位治丧共存的局面的出现,本身也就表现出了伴随着国家体制改革进程单位管理制度的逐步削弱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