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殡葬行业人员压力的研究来看。目前,关于殡葬职工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殡葬职工作为殡葬服务的主体,研究殡葬职工如何更好为逝者提供服务;另一类是以殡葬职工自身为主体,关注殡葬职工自身的状况。关于后一类的研究即以殡葬职工自身为主体的研究比较少,早期主要是一些非学术的研究,以传记、报道为主,突出反映了殡葬职工因与“死人”打交道而遭受他人歧视、恋爱婚姻受阻、子女学习生活受影响的状况(杨根来,2005)。
殡葬改革本质上是一场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特殊文化活动。深化殡葬制度改革,必须尊重逝者、尊重习俗、体现人性,从单纯追求遗体处置(火化)向推行葬法与葬礼改革并重转变,从注重物质和厚葬向注重精神和文化传承转变。
设施不足和服务短缺是各地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影响和制约殡葬改革的最大短板和瓶颈。 一是把殡仪、火化、安葬、祭扫纪念等殡葬设施作为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编制与落实殡葬设施规划,实现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国家层面编制“十四五”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加大中央与地方资金投人力度,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殡葬设施用地专项政策,对公益性设施以划拨等方式有效保障用地,鼓励复合利用林地、草地等实施生态安葬。划分为火葬区的每个市、县建设一座殡仪馆,加快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每个乡镇(街道)或覆盖5万人口的区域至少有一处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从严控制经营性公墓,形成公益性为主导、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安葬服务格局,尽快实现公益性安葬设施和安置服务城乡全覆盖。
我国的公墓是以城市的经营性公墓与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为主。由于经营性公墓价格飞涨,大多数人无力支付。因此我国的城市和农村的公墓要以公益性的公墓管理与规范为主,建立一套关于公益性公墓的制度体系。首先,要健全公益性公墓运营监管法律法规。通过法规明确公益性公墓的法律属性,明确公益性公墓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等相关主体的职责,明确执法主体,执法条件以及执法程序及相应罚则。
面对当前我国公墓的不断扩张趋势以及出现的公墓危机,我国一直在鼓励倡导如树葬、海葬等生态葬,意图消除公墓危机,将殡葬执法工作引上正轨。但是从生态葬的具体实践上讲,全国范围内,生态葬仍处于“叫好不叫座”的境地,人们对其打听得多,但是选得少。一些地方为了推进生态葬,想尽了各种办法,甚至有的免费进行生态葬,但也没有吸引多少人选择。
虽然政府一直称殡葬服务行业为公益事业,但仅指得是殡仪馆和公墓。我国的殡仪馆都是依据殡葬改革的政策,实行火葬而设立的,因此从其设立的目的看,殡仪馆属于公益事业。但是政府对殡仪馆的公益性定位仅仅在处理遗体上,也就是火化。
c1>以人为本原则 墓园景观设计应充分地表达对生命的敬重,为逝者提供安宁的归宿、为生者提供心灵的慰藉,这要求墓园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是人的感受,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原则。墓园景观的设计要尊重生命,且不能太沉闷严肃,避免加重人们的悲痛情绪
(1>景观性 现今的公共墓园相较传统墓园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景观特性,摒弃了原有的严肃而悲凉的空间模式,在现代园林建设理念的指导下,正朝着多元化发展。公共墓园的景观性让人们身处墓园时能够像在公园中一样。
11月24日,200余位殡葬行业内外代表齐聚湖南长沙,参加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主办的现代殡葬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年会,围绕“产教协同一一殡葬职业教育与行业协同发展”的主题交流心得、共话发展。会议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陈静彬主持。同日,殡葬专业专场校园招聘会吸引60余家单位参与。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丧葬风格差异较大,使得相关法律需根据不同民族风俗具体制定,所以在制定J市A县丧葬管理条例,要以符合本市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因为符合本市管理的法律规定能够使丧葬行业得到规范化发展,使管理过程更为高效,在解决殡葬问题的过程中,突出法律的强制作用,让丧葬业问题得到依法解决,违法必究。让整个丧葬行业在本市以法律作为基础,得到长久的发展。对该行业的相关法律进行改进可从以下5个方面出发:
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传统殡葬习俗进化缓慢。殡葬习俗在时间的长河中除了维持固有的信息和模式外,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也会发生改变。通常情况下,殡葬习俗会受宗教的影响,以佛教为例,受客观因素的影响,火葬演变为部分地区和民族的水葬和天葬,宗教信仰的改变势必会改变某一地区的殡葬习惯。数千年的土葬习俗,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形成固定的程序和礼仪,这种经时间的洗礼而形成的规范被世人奉为道德标准,并转代传承,尽管这种规范没有以文字的形式予以明确,但众人视为标准并通过舆论对其监督,以传统的自我约束力得以源远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