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墓是以城市的经营性公墓与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为主。由于经营性公墓价格飞涨,大多数人无力支付。因此我国的城市和农村的公墓要以公益性的公墓管理与规范为主,建立一套关于公益性公墓的制度体系。首先,要健全公益性公墓运营监管法律法规。通过法规明确公益性公墓的法律属性,明确公益性公墓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等相关主体的职责,明确执法主体,执法条件以及执法程序及相应罚则。
面对当前我国公墓的不断扩张趋势以及出现的公墓危机,我国一直在鼓励倡导如树葬、海葬等生态葬,意图消除公墓危机,将殡葬执法工作引上正轨。但是从生态葬的具体实践上讲,全国范围内,生态葬仍处于“叫好不叫座”的境地,人们对其打听得多,但是选得少。一些地方为了推进生态葬,想尽了各种办法,甚至有的免费进行生态葬,但也没有吸引多少人选择。
虽然政府一直称殡葬服务行业为公益事业,但仅指得是殡仪馆和公墓。我国的殡仪馆都是依据殡葬改革的政策,实行火葬而设立的,因此从其设立的目的看,殡仪馆属于公益事业。但是政府对殡仪馆的公益性定位仅仅在处理遗体上,也就是火化。
c1>以人为本原则 墓园景观设计应充分地表达对生命的敬重,为逝者提供安宁的归宿、为生者提供心灵的慰藉,这要求墓园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是人的感受,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原则。墓园景观的设计要尊重生命,且不能太沉闷严肃,避免加重人们的悲痛情绪
(1>景观性 现今的公共墓园相较传统墓园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景观特性,摒弃了原有的严肃而悲凉的空间模式,在现代园林建设理念的指导下,正朝着多元化发展。公共墓园的景观性让人们身处墓园时能够像在公园中一样。
11月24日,200余位殡葬行业内外代表齐聚湖南长沙,参加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主办的现代殡葬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年会,围绕“产教协同一一殡葬职业教育与行业协同发展”的主题交流心得、共话发展。会议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陈静彬主持。同日,殡葬专业专场校园招聘会吸引60余家单位参与。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丧葬风格差异较大,使得相关法律需根据不同民族风俗具体制定,所以在制定J市A县丧葬管理条例,要以符合本市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因为符合本市管理的法律规定能够使丧葬行业得到规范化发展,使管理过程更为高效,在解决殡葬问题的过程中,突出法律的强制作用,让丧葬业问题得到依法解决,违法必究。让整个丧葬行业在本市以法律作为基础,得到长久的发展。对该行业的相关法律进行改进可从以下5个方面出发:
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传统殡葬习俗进化缓慢。殡葬习俗在时间的长河中除了维持固有的信息和模式外,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也会发生改变。通常情况下,殡葬习俗会受宗教的影响,以佛教为例,受客观因素的影响,火葬演变为部分地区和民族的水葬和天葬,宗教信仰的改变势必会改变某一地区的殡葬习惯。数千年的土葬习俗,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形成固定的程序和礼仪,这种经时间的洗礼而形成的规范被世人奉为道德标准,并转代传承,尽管这种规范没有以文字的形式予以明确,但众人视为标准并通过舆论对其监督,以传统的自我约束力得以源远流长。
殡葬改革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项涉及个人和群体的公共行为,政府需要投入的成本非常大。城市殡葬改革几十年来,配套设施、服务能力不断改善,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农村的殡葬改革开展时间不长,加上农村经济发展的落后,投入不足,客观条件比较差,殡葬改革的基础设施整体水平很低,物质保障严重匮乏。
中国的殡葬改革的法制化进程只有短短的20年多一点,重要的只有1985年和1997年的两个全国指导性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的有所改进,但伴随的中国的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己经严重出现了滞后性,不能满足现实对法律规定的需要。2007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殡葬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更加表明了中央对殡葬改革完善立法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