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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4-06-20 浏览:

                                                   太仓公墓双凤纪念园双凤墓园

                                                  太仓公墓,双凤公墓,双凤纪念园,

 虽然上文通过描述农村墓地及其使用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性质,为确立农村墓地使用权奠定了一定论理基础,但是因为国内没有明确农村墓地及其使用权相关的标准规范,所以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增设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农村墓地使用权能否有助于规范相关社会行为并且顺利根植于国内的法治环境。

    (一)必要性分析

    因为分析系统构建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应当以农村墓地相关权益的现状和我国实际的国情为基础,所以下文分别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1、立法缺失导致不能保障私权利

    当下我国与墓地和坟墓相关的法律与行政法规较少。在法律的范围内,在《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中只规范了对尸体、尸骨和骨灰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范了对坟墓、尸体、尸骨和骨灰的保护,《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设置了禁止占用耕地建坟的规范。上述三者都没有对墓地相关权利的具体规范。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对墓地进行了具体规范。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加强了对公墓的行政管理,对自上而下地推进国内的殡葬改革起到了重大作用。在民法领域中,目前尚无墓地相关权利的直接规定,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中进行的汇总分析,法院一般使用民法的原则、土地管理相关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文称为《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解决相关纠纷。当下国内农村墓地的法规有以下几点特征:

    首先,强调行政管理,民法保护缺失。目前与农村墓地相关的民法规范缺失,只能采用民法的原则和一般原理,如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中的“遗体”和“等”作扩张解释,即“等”包括墓地。根据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自然人在死亡后存在着与人身权相关联却有区别的延续法益,再利用民法原则对农村墓地进行规范。如《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了“遗体”等,却没有墓地的相关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应当保护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却没有规定墓地属于不属于该范畴。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为主的行政规范具有滞后性、较高的执法成本,行政保护力度也不足。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故意破坏和污损他人坟墓的行为,最高处以十五日的拘留和一千元的罚款。在一般民众社会认识中,故意破坏和污损他人坟墓是对个人极大的冒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轻微的处罚不相适应。然后,与农村墓地相关的规范层级较低。与农村墓地直接相关的规范只有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己经失效)、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地方规章。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之外,法律层面没有与农村墓地相关的规范。最后,与农村墓地相关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规范。目前与农村墓地相关的规范都是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是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对一故意侵害墓地相关权益的行为实施地保护性规范,与农村墓地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没有明确在哪类情况下给予哪类的救济,也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墓地相关权利人具体享有哪类权利以及负有哪类义务。①模棱两可的法律关系难以在相关社会冲突中指引利益相关方的法律行为,不利于定分止争,不利于对合法的权益形成有效的保护。

    2、基本问题u}R待解决

    当下我国农村墓地相关的规范主要是行政法规性质的规范,有关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法律关系及其变动、使用期限等基本问题国内没有统一的相关规范。以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为主体的规范很难有效地对丧主的相关权益进行保护,其受到故意损害的权益也难以据此得以补偿,因过失造成对丧主农村墓地相关权益的损害没有保护。

    第一,与农村墓地相关的权益缺乏系统的规范,有关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法律关系、使用期限等基本问题国内没有统一的相关规范,难以调整与农村墓地相关的各类权益矛盾,对社会行为起不到其应有的指引作用。物上权利的缺失使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法律关系及其变动、使用期限等基本问题没有统一的相关规范,也使丧主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缺乏农村墓地及其相关权益的规范,农村墓地强制拆迁等纠纷也就没有解决的依据。农村墓地一般会有以下多种权益冲突,如农村墓地强制拆迁、征收、征用的冲突、相邻农村墓地之间的权益冲突、农村墓地上的权益与承包经营权的冲突、农村墓地上的权益与宅基地使用权之间的冲突等。所以应当完善与农村墓地相关的规范体系,规范权益相关方的法律关系,以便于解决与农村墓地相关的权益冲突。

    第二,与农村墓地相关的现行规范很难有效地保护丧主的相关权益。首先,与农村墓地相关的民事权利规范缺失,与农村墓地相关的行政规范也不完善,没有很好地起到规范公权力和保护私权利的作用。行政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民事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个人权益,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很难形成对民事权益的全面保护。然后,保护农村墓地的路径单一,属于保护型的现行行政规范只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的保护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墓地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墓地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而农村墓地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种类不胜枚举,很难在相关行政法规中通过穷举或者归纳方式涵摄对其侵害的行为。行政法规性质的保护路径使农村墓地难以受到有效且全面的保护,所以现行规范不能涵盖农村墓地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全部可能情况,最后,个别情况下没有保护农村墓地的规范。比如因为过失而造成农村墓地相关权益受到的侵害,当下没有具体的规范可以直接适用,只能适用民法的原则或者一般原理对其进行保护。

    第三,农村墓地规范中公权力的边界。在舆论普遍关注的农村墓地拆迁及其补偿的问题中,由于公权力的边界模糊,缺乏对私权利的内容规范,导致相关社会事件频发。比如,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能否实施强制拆迁、不同地区的拆迁补偿等问题。由于没有对“公共利益”界定的规范和与农村墓地拆迁相关的程序性规范,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利用土地财政发展地方经济,在没有大多数村民的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行政权力对农村墓地不合理地进行强制拆迁,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①因为土地本身价格就差异很大,农村墓地又属于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不能用统一的价格对不同人群的农村墓地进行定价。按照法经济学的理论进行分析,农村墓地对于不同个体的效用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效用函数,也对应了不同的价值。例如,对于一个传统观念深厚的人而言,被要求强制拆迁近亲属的坟墓是一件无礼的要求。其近亲属的坟墓是独一无二的,农村墓地的效用与价值很高。反之,会很低。因此,这样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性会导致无法量化农村墓地相关权益中的人格利益。综上所述,应当规范农村墓地相关权益并赋予丧主对农村墓地的物权,这也是继续深化殡葬改革的应有之义。

    3、契合遏制农村墓地相关纠纷上升的客观需要

    首先,农村坟墓相关纠纷数量大。根据作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检索结果,有关“墓地”的裁判文书有27919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中国社会里中老年人口的持续增长,在城市化进程中,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庞大需求与城市地区土地资源供给的不足导致部分现存农村墓地对土地资源占用的不经济性问题。在与农村坟墓相关的规范缺失时,部分地区为了通过发展土地经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而忽视农村墓地相关权益的保护,致使相关社会冲突屡见不鲜。

    然后,与农村墓地相关的纠纷起因具有多样性。根据作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检索结果,有关“墓地”的裁判文书中,刑事案由3547件、民事案由19829件、执行案由108件、国家赔偿案由16件、行政案由2058件。同时存在私主体之间的纠纷和公主体与私主体之间的纠纷,各类案件的具体案由及其种类不胜枚举。

    最后,与农村坟墓相关的规范缺失,丧主只能基于习惯法等对祖坟等形式的农村墓地主张权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于相关纠纷,丧主的相关权益很难受到公权力的保护。因此,农村墓地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后,权益相关人很可能迫于无奈而选择私力救济,更有甚者诉诸暴力,最终演变成刑事犯罪。所以应当通过法律的介入妥善地规范敏感的农村墓地问题。

    (二)可行性分析

    中国有系统构建农村墓地使用权体系的客观需要。但是,中国能否顺利构建农村墓地使用权体系需要检视中国是否具备与农村墓地相关理论的社会基础、文化传统、现有理论状况和其他相关制度环境等各类要素,进而为中国顺利构建农村墓地使用权体系搭建理论平台、制度平台、政策平台和文化平台,从而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墓地使用权体系做好多元化准备。

    1、符合法律继承理论和文化传统

    根据法律继承理论的一般原理,法律的一般原理作为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使法律的继承具有普遍的必要性。中国社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都具有历史的延续性,这种延续性影响了中国法律并使其具有一种应然的继承性。囚为经济基础、其他上层建筑和法律之间存在相互作用,所以各个国家都因其独特的地理、历史、文化等特征选择了与其相适应的独特道路,这一过程也使中国的法律发展过程具有了独特性、继承性与延续性。五千年绵延不绝的中华历史文化独秀于世界民族之林,百年屈辱的近代中国史也不应当让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与当下的国人完全断绝。在新时代下的新中国,应当将“入土为安、慎终追远”的传统墓葬文化、中国的实际国情与国家法律相统一,做到发展殡葬服务的市场经济与发扬优良文化的公序良俗相协调,以达到情理法的融合。在弘扬+,填终追远”等优良传统殡葬文化的同时,注重以“礼源于俗、因俗制礼、以礼化俗、礼俗互动”方式体现的国法与民风的相互交融,从而在宣扬“厚养礼葬”的殡葬文化改革中做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2、符合法律移植理论和法律文化的变迁趋势

    中国和外国在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中的不平衡性使法律移植具有必然性。在不同政治体制下的市场经济具有一般的客观规律与特征,其使法律移植具有必要性。因为中国国家的现代化内在地要求逐步实现法治的现代化,法律移植是法治现代化的途径与过程之一,所以法律移植是法治现代化和国家现代化的内在需求。世界各地的墓地都具有相似的社会功能与价值,其作为人类相似的人文情感和文明成果使法律移植具有普遍的必要性。在土地资源比较稀缺的情况下,为满足生者的祭奠需要和保障死者的安宁愿望,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存在诸多可以借鉴的域外经验。较中国与墓地相关的殡葬立法来看,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比较完善,在有关墓地的权利属性、法律关系及其变动和使用期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为域外与中国的土地制度之间有差异,所以不能生搬硬套,需要变通处理。在结合“入土为安”与“慎终追远”的传统墓葬文化和中国的实际国情后,通过分析域外相关的规范并适当地引入有利于规范中国当下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一些内容与方法,有利于为完善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体系提出有借鉴意义的建议。

    3、具备深厚的民间法基础

    中国的殡葬文化是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展现了新时代中华民族社会主文化的属性与特征,中国殡葬文化与制度的研究对于构建新时代的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有着重要意义。纵览中华文明的历史发展进程,在传统中华文化中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殡葬文化继承和宣扬了五千年中华文明的硕果,其稳定的精神内核在诸多方面对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都具有重大影响,这种根深蒂固的殡葬文化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一个中国人的思想与行为。

    在各个民族的传统殡葬文化、各个地区的民间殡葬习惯和现代法制的发展过程中,总会存在冲突与融合的互动问题。在新时代殡葬文化的发展中,应当将传统墓葬文化、中国的实际国情与现行相关规范相统一,做到发展殡葬服务的市场经济与发扬优良文化的公序良俗相协调,以达到J清理法的融合,在继承和弘扬“慎终追远”等优良传统殡葬文化相对稳定的精神内核同时,应当在其物质、制度和文化层面与时俱进地进行创新,注重以“礼源于俗、因俗制礼、以礼化俗、礼俗互动”的方式体现国法与民风之间的相互交融,从而在宣扬“厚养礼葬”的殡葬文化改革中做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各民族和各地区的农村村民有权按照其历史文化传统、地方习俗和民族习惯等组织殡葬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尊重和理解村民,适当且适度地进行殡葬管理,制定与农村墓地相关的各类规范也应当考虑情理法融合的社会效果。①

    4、有利于完善相关规制

    我国与农村墓地相关的现行规范都层级较低。与农村墓地直接相关的规范只有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失效)、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地方规章。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简单规定之外,法律层面没有与农村墓地相关的规范。  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为主的行政规范具有滞后性、较高的执法成本,行政保护力度也不足,很多时候相关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处罚的程度不相适应。侧重于管理和惩戒的相关规范无法解决与民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诸多问题,比如基本的法律属性、使用期限、权益内容、各类费用等内容。所以完善农村墓地相关的权利体系可以解答对民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诸多农村墓地问题,也可以为与农村墓地相关的社会矛盾提供解决依据,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应当逐步构建与农村墓地相关产权的规范体系,通过农村墓地的确权促使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确权,最终推进从农村墓地与城市墓地的区别化管理体系到统一化的墓地管理体系的演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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