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坟运动中,作为坟墓包含了具有人格权益的特殊对象,如何补偿,补偿标准如何是值得考虑的。若真是为了复耕,那么所复耕地的所有权又将归于谁;若平坟是为了征收土地,服务于政府的土地财政,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补偿又该如何。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由于坟墓与一般土地具有极大的不同,其所有权问题尚有疑问,能否适用《物权法》标准也有待理性思考。

特别是坟墓在其他承包权利人耕地、山林的,平坟补偿若按照所有权来区别补偿款的所得者,这里就存在很大现实矛盾:到底把补偿款补给承包权利人还是坟墓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二者在平坟行为中所受的损害完全不同,因此两者补偿标准与金额也可能相差甚远。
另外,正如此次事件,坟墓粗暴被平征用,在客观上造成了埋葬在坟地里的死者的后代直系亲属的精神伤害,如直接按《物权法》规定征收补偿,肯定难以抚慰死者后代直系亲属的精神创伤,那么坟墓被平征用是不是还应该在允许免费搬移到公墓外在进行精神上的补偿呢?笔者认为是很有必要的,这种精神补偿的理论基础就是上文笔者论述的人格权伦理性所延伸的利益,这种利益受到损害,人格权受到损伤,对这种损伤的填补和抚慰应当考虑适当的经济补偿。当然过程中暴力平坟若果涉嫌行政违法,对利益关系人造成行政侵权,构成行政侵权行为,那么受损害人可以要求的行政赔偿。
可以看出,平坟补偿应当包含两部分,首先是坟墓所在的作为土地林地的补偿,其次是对坟墓上带有特殊人格伦理的补偿。补偿总额是土地林地本身的价值加上坟墓之上的人格伦理的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