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公墓,乃是指经国家批准,为国民埋葬骨灰或者遗体,并可以进行祭奠的公共设施。我国公墓有着许多划分标准,一般按照经营性质的方式划分,我国现有的公墓有两大类型①,其一是经营性城市公墓,其二是公益性农村公墓。经营性城市公墓是指为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提供埋葬亲友骨灰或遗体并允许祭奠的公墓②,提供有偿服务③,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有限制的第三产业。公益性农村公墓则主要是面向具有农村户口居民,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这些居民的情况与城镇居民有很大差异,这种公墓除了可以安葬亲友遗体之外,往往具有公益性质,大部分此类公墓是免费的,但因为各地经济水平不同,所以也有部分情况是要在使用之前支付一定的修造费用。总之,公益性农村公墓是集体所有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公墓的这种两分模式主要基于我国城二元乡结构之上。对于这一城乡两分模式所造成的公墓性质之分,近来也有改变的迹象,相关政府部门正在积极构思在城市中也建设面向城市居民的公益性公墓。
八十年代末期,面向城镇居民的经营性公墓和面向农村村民的公益性公墓同时开始发展,但如今经营性公墓的发展状况和程度远远的高于公益性公墓。在近三十年的发展中,公益性公墓的发展非常缓慢,近乎于停滞,很多农村的建设性公墓都只是维持而己。反观可以获得利润的经营性城市公墓,无论经营模式还是管理模式,都己经颇具规模。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差异较大,不同地区对城市公墓的运营与管理也有各自的特点。对比其他行业,公墓业的虽有其特殊性,但也难掩其在整体上落后的现状与缓慢的发展,具体到经营性城市公墓的买卖合同,整个过程也很不规范。
目前,公墓的形式多种多样,按照骨灰安置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墓穴式、格位安方式、生态葬式。墓穴式是主要的安葬形式,以水泥或者石料为材料,其外观表现为一个墓穴由所占用的土地和墓穴、墓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两部分组成。格
位安放式的表现形式主要为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廊、骨灰墙等立体化的骨灰存放方式。生态葬是指人的遗体火化后,通过“草坪葬”、“水葬”、“树葬”、“太空葬”等不占用土地或者较少占用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虽然格位安放式、生态葬式是比较环保的公墓形式,但却与“入土为安”的思想相悖,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在公墓行业中,其所占比例也较小,因而本文所讨论的公墓,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墓穴式公墓。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对落后,并且己经陈旧,无法跟上时代,而且立法主体位阶不高,效力上较受局限,比如空间效力方面,不同的地方规定也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涉及城市公墓买卖的,有行政法规一部一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称《管理意见通知》),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有六部,分别是《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2002年《民政部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民政部关于当前兴办经营性公墓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的通知》、《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十七部;规范性文件上百部;关于殡葬事务,行政法规有两部,分别是《殡葬管理例》、《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下简称《改革工作报告》);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有三十八部,比如1997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2009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知道意见》(文中称《指导意见》),另外,国务院于2007年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几百部。
除了上述情况,根据公墓管理的相关行政性法规和规章,公墓的建设和经营当依法而行:首先建墓人(经营人)应当向县级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建申请,通过县政府的审核之后还需要上报本县所在的省级民政部门,然后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批准和最后验收。在完成了这些部分的审批活动后,经营性城市公墓在进行公开交易之前,还必须向工商部门申请,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所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经营活动。